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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办上海城镇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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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7/2 13:42:17  作者:  来源:文汇报  

    沪上社保新政本月开始施行

    ■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7月1日起,两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参加上海城镇养老保险。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作出调整,并出台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目前,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到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大量使用的其他外省市各类从业人员来说,目前都无法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此次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的调整,除了将有利于沪上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和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外,也将令上海不久前推出的“居住证转户籍”政策受益人群范围变得更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详细解释:如上海医院使用的外省市户籍护士,按照《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护士,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护士,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户籍信息应由用人单位进行确认。对于在沪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则暂不纳入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为确保外来从业人员平等的参保权益,《通知》还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还应当同时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参保缴费的比例按照上海现行的规定执行。   针对许多外来从业人员关心的"原在外地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记载其缴费情况及其缴费年限,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因此,待国家办法出台后,上海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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