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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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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7/1 9:08:25 作者: 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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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对新条例中的一些特点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修订后的《条例》针对业主共有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登记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便民考虑 两局仍一个窗口对外 去年10月本市实施了政府机构改革,原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职能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分别承担。因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由两个局共同负责。 尽管房屋、土地管理职能分离,但根据《物权法》确立的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房地产产权一体保护、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考虑,新《条例》仍坚持“四个一”,保证了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即: “一个窗口对外”--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新《条例》继续保留原《条例》的规定,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委托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申请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登记。 “一本权证” --新《条例》明确本市继续颁发房地合一的产权证书。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并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继续负责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事项的登记,发放房地产登记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个业务标准”--继续保留全市房地产登记统一的技术规范,保证全市各类房地产登记业务标准化和一致性; “一个信息系统”--继续保留全市一个房地产登记系统,保证全市房地产登记统一操作、信息完整。 南汇浦东房屋仍分开进行登记 有关部门还提到,虽然南汇已经并入浦东,但由于机构调整仍在进行中,因此目前南汇和浦东的房屋登记采用分开进行的形式,至于两区机构调整结束后的房屋登记方式和具体执行时间尚无定论。 09年6月30日前申请按原条例办理 《条例》确定了新老条例的衔接方法,明确《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确保全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同时,还明确凡2009年6月30日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核的房地产登记申请,根据2002年的原条例办理;2009年7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根据新《条例》办理,从而保证了房地产登记工作不断不乱。 开发商不得任意分割宗地 以往由于缺少对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的相关规定,出现了开发商擅自分割宗地开发建设,或不按照规划批准的原始设计擅自将商场、办公楼分割成若干单位出售产权,并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现象。新《条例》对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元加以了规范,明确了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其确定的依据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今后,对经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分期开发等原因需要分割为几个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方可登记。一是分割后的各部分都应当满足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要求,即符合土地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二是对部分楼盘已经销售的分期开发项目,因分割将导致权利范围变化,故必须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三是地块分割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新《条例》的实施将杜绝一些企业、部门擅自改变宗地范围、任意分割房屋,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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